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  

[北台灣新聞中心]
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表示,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、土地,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,按出售房屋、土地交易所得額(簡稱房地交易所得額),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,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,餘額為負數者,以零計算。房地交易所得額,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、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,但土地增值稅,不得列為成本費用;房地交易所得額,如為負數,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。

該所進一步說明,營利事業繳納之土地增值稅,若係出售新制房地,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7款規定,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,惟出售非屬新制房地者,應在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。營利事業如有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問題,可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-000-321洽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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